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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集装箱总体要求

危险货物集装箱总体要求: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具有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作业。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并有效实施。

 

企业据本单位装卸、存工艺特点和作业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结合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的结果,编制操作规程和相关应急预案。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开展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未取得国家有关规定的资格证书的,不应上岗。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具有至少一年独立操作的从业经历。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口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11602的有关规定。危险货物的分类应符合GB6944-2012的规定。

 

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应在依法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监控下进行。

 

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过程中,所在码头、堆场不应进行车辆、装卸机械的维修、保养、加油、加气等作业。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存区域不应进行车辆、装卸机械的维修、保养、加油、加气等作业。车辆、装卸机械突发故障无法移动的,故障处理过程中应采取防火花、防静电措施。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时,装卸作业地点边缘线50m内不应有明火。

注: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包括GB6944-2012中1类爆炸品、21项易燃气体和23项毒性气体中兼有易燃气体、3类包装类别 和Ⅱ的易燃液体及液态退敏爆炸品、4.1项包装类别工的易燃固体和自反应物质及固态退敏爆炸品、42项易自燃物质、43项中包装类别工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5.1项中包装类别工的氧化物质、5.2项有机过氧化物。

 

企业在作业前应按规定将危险货物作业相关信息向主管部门报告。

 

对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委托人提供的温度控制相关信息,检查温度变化和连接电源情况,使其在正常的温度范围。

 

企业应建立出人管理制度,对车辆、人员、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出进行登记、资料核对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为车辆装载,超载运输车辆不应出港。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等重点区域应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非作业人员不应进入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区域。

 

企业应根据装卸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和安全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并指导从业人员规范穿戴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