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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船积载的基本要求

驳船积载的基本要求


1.1 从事驳船货物装载和监装的人员应按其工作分工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承担危险货物运输和 装载的人员,还应经专项安全和业务知识(包括按GB 6944和GB 12268所规定危险货物的分类、品名及其编号等方面的相关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1.2 装载前应根据所装载的货物特性、数量及运输要求,对所选用船舶的船型、舱容、稳性参数、承 载面单位面积载荷等予以核准,对途径的航道、桥梁、弯道半径、水深及装卸码头等情况进行了解,合 理配载,并确定装载方案。


1.3 积载前,应认真检查船体设备及工具等技术状态,保持船舱清洁,符合适装要求。查验所配载的 相邻货物有否性质互抵或互损等情况,防止货物污染。发现船舶设备技术状况不良或配载不妥,应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装载。


1.4 驳船在装卸作业中,船方应有专人在舱面指导;对有损货物或船舶安全的应及时劝阻和制止。

 

1.5 积载货物的总重量不应超过船舶核定载货重量,集重货物应置于船舶受载能力较大的部位或通过 铺垫等增大受力面积,使船舶承载符合强度要求;对所积载的货物可能有损船体结构的,不应积载,或 通过采取措施并经有关方技术认定后,方可装载。


1.6 货物积载的纵横向分布应均衡,以保持船体的平稳。

 

1.7 应根据货物的特性和 GB/T 191 的储运图示标志(如“易碎物品”、“向上”、“禁止翻滚”、“堆码质量限制”、“禁止堆码”、“重心”等)进行货物的搬运和堆放,堆码应平整、稳固。


1.8 重心偏高的货物(如集装箱、木材的、重大件等)装载应注意船舶的稳性,装载后船舶的重心高度 应低于许用重心高度(许用重心高度曲线应计及自由液面的修正)。对超高超宽的货物积载应予限制, 积载货物的宽度一般不应超出船舷两侧,如货物等条件特殊,应落实相应海事部门认可的安全措施;积 载货物的高度应符合安全通航高度。


1.9 易移/滚动的货物和分段装载的货物应采取制动和加固措施,确保在装载和正常航行中货物不发生 移动、倾覆和倒垛等情况。


1.10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应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配备满足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的设施、装备及符合海事相关规定的信号标识,500t 以下(含500t)船舶载运危险品货物应按船载重量的75%装载。


1.11 危险货物装载作业时,应按下列要求落实消防、保安、防止污染和防止中毒等各项管理措施:

 

a)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 积载易爆、易燃货物,严禁烟火,船舶抵达装货点前应熄灭一切火种(吸烟.蚊香点燃),并禁止 使用焊接、燃烧、切割和其他可能产生热和火星的点火或动力工具;

 

c) 积载有毒有害货物时,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清洗、消毒、急救等装备,并做到随 时能使用;


d) 作业区域由专人值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e) 事故发生时,应启动应急预案,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

 

1.12 对标有“怕雨”标志的货物,在雨雪天应停止露天作业;对已装上船的需防潮的货物,要盖严油 布(舱口驳关好舱盖板) ,捆牢绳索,严防漏水、渗水。


1.13 成组积载的货物,应定量、定型,托盘、网络等承载工具应完好,捆扎系固应牢固。

 

1.14 装载应正确计数,核对积载实数,做到货单、货物相符。

 

1.15 对集装箱、重大件的捆绑加固作业,应有两人以上协同作业,登高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作业时 不应随意从高处抛扔捆绑材料、工具及其它物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