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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重集装箱

关于超重集装箱


在原国际集装箱标准中,40 ft型集装箱的总重为30长吨(30480 kg),30 ft为25长吨(25400 kg),20 ft为20长吨(20320 kg),10 ft为10长吨(10160 kg)。但在许多航线上,由于各种原因,集装箱的总重经常超过上述标准。例如,20 ft型集装箱的总重达24000 kg, 20 ft型罐式集装箱经常超载到23000~27000 kg。而国际铁路联盟(UIC)早已把20 ft型集装箱的总重提高到24000 kg。


1977年6月,在巴黎召开的国际标准化组织104技术委员会第一分委员会会议上,对总重问题专门进行了讨论。许多国家的代表认为,尽管事实上已存在超过规定总重的集装箱,而且大部分的装卸设备可以在超重的情况下进行装卸,但是超重的集装箱数量毕竟还是少数,是属例外的特殊情况,目前许多港口由于装卸设备不适应装卸24 t的集装箱,故拒绝接受提高总重的提案。


超重集装箱主要是从保险和销售战略上的需要,以及提高使用者的竞争能力角度出发而产生的。这种集装箱的装卸和运输,对码头工人的作业、公路规则、装卸设备的负荷、底盘车和船舶的装载能力和船舶的稳性等,都会带来很大的影响,与操作安全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必须慎重处理。在104技术委员会的第10次全体大会上,明确要确保集装箱在货物流通领域内的互换性,就不应该改变国际标准集装箱的总重。以后 ,虽然关于总重的标准化问题不再议论了,但是欧洲的许多集装箱用户,还继续要求集装箱厂制造总重为24 t的20 ft集装箱。


此外,在1981年3月召开的国际航运协会(ICS)的集装箱委员会会议上,决定对增加集装箱总重的可能性问题重新进行研究。由于集装箱的自重增加而总重不变,造成了集装箱的载货重量在减少。另一方面,由于集装箱的高度在增加,故其内部容积有所提高。因此,认为增加总重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要的。从商业角度来看,货主们也欢迎进一步增加集装箱的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