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船承运人是什么?
无船承运人是什么?
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NVOCC)指不拥有运输工具,但以承运人的身份发布运价,接受托运人的委托,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收取运费, 并通过与有船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责任,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经营者。无船承运人是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运输经营人,它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起着桥梁作用。
现实中由于无船承运人的特殊身份以及国际货运市场的不规范导致的货运纠纷层出不穷,在此有必要对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进行深入区分。
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的区别。
(1) 二者的业务不同。作为当事人的无船承运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分别与货主和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通常是将多个货主提供的散装货集中拼装在一个集装箱中,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舱位,虽然此时无船承运人也会提供包装、仓储、车辆运输、过驳、保险等其他服务,但这些服务并非主业而是辅助性的。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其主要业务包括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等。
(2) 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所形成的是为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适用我国《海商法》及国际公约有关提单运输之法律规定,银行可以结汇; 货运代理人与原始托运人(客户)之间签订的是书面的运输委托协议,二者之间是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委托合同之法律规定,银行不予结汇,同时由于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专门规范货运代理的国际公约,因而各国法律在规范货运代理人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冲突。
(3) 二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同。无船承运人作为本人,与托运人订立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充当承运人的角色,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如留置权等,同时因其签发了提单而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损坏、迟延交付等承担责任,此外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途中所遭受的损失通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订立的是委托合同,其在合同中充当受托人角色,享有受托人的权利,承担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仅负有以合理的注意(due care)从事委托事务的义务,仅在因其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二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存在很大的不同。
(4) 二者签发单证的性质不同。无船承运人使用的是专门的提单即无船承运人提单,它是物权凭证,抬头为本公司,且公开运价。货运代理人无权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提单,亦无权签发或代签无船承运人或承运人提单。总之,货运代理签发的是运输凭证,仅作为运输证明;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作为物权凭证。
(5) 相关费用的计收方面也有所不同。无船承运人因其双重身份,即相对于托运人来说是契约承运人,相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说是托运人,可以在业务中收取运费或赚取差价;而国际货运代理人由于其代理人的身份,只能向委托方收取佣金。而运费差额通常是远远高于佣金的。这也是许多国际货运代理人介入无船承运领域的重要原因。
托运人订舱时,无船承运人根据自己的运价本向托运人报价,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洽订舱位,安排货物的运输。待货物装船后,收到船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的同时,无船承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给托运人。货物抵达目的港,收货人凭其所持有的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到无船承运人代理的营业所办理提货手续。而在此之前,无船承运人的代理机构已经从实际承运的船公司处收取了该货物,无船承运业务涉及两套提单的流转:无船承运人自己的提单(HOUSE B/L)和船公司的提单(MASTER B/L)。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订舱,办理货物托运手续,并接管货物,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 HOUSE B/L,提单关系人是托运人和实际收货人。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通过船公司的班轮实际承载该货物,得到船公司签发的 MASTER B/L,提单关系人是无船承运人及其在目的港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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