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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的电子运单的规定

国际货运的电子运单的规定


18. . 国际 货约规 定的 同等 功能原 则( 国 际货 约第 6 条第 9 项) 

运单包括其副本也可以电子记录数据的格式编制 ,而这些数据可转 换 成 书 面 可 读 符 号 。 记 录 和 处 理 数 据 所 采 用 的 方 法 应 具 有 同 等 功能,特别是在包含这些数据的运单的证明效力方面。 

19. . 适用 国际货 协 的 承运 人 、 发 货人、 收货 人之间 的协议 原则


运输合同 可以通过 电子 运单形式 办理 。电子运单 履行 纸质运单 的功能 ,是与整套纸质运单数据相同的整套电子数据 。必要时 电子运单及其补充清单可按 本 指导手册附件 5 的格式打印在纸上 。如根据国际货协规定修改列入电子运单的数据,则应保存原始数据。 

20. . 国际 铁路货 物联 运电 子数据 交换协 定( 电子数 据交换 协定)

承运人和客户( 发货人 / 收货人) 根据合同确定需要交换的信息 , 以及电子运单数据交换种类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