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状态的检查 , 货物件数和重量的确定
货物状态的检查 , 货物件数和重量的确定
3 8 . 1 如承运人应参加检查货物的重量、件数和状态,在确定货物的件数和重量时,按下列方法检查:
3 8 . 1 . 1 对于包装和未包装货物 ,如托运前按标准 重量或标记重量已确定其重量 ,则应检查该批货物的件数 ,对毁损货件应检查其中的货物数量或货物重量和状态 。如货物重量根据标记确 定,则应 检查货件编号。
3 8 . 1 . 2 如确认容器毁损或其他 可能影响货物状态 的情形,则应打开毁损货件,检查毁损货件的内容与添附文件中的记载是否一致, 同时检查毁损货件内的货物重量或数量和货物状态。
3 8 . 1 . 3 对于用敞口箱运送的货 物,应检查件数和 货物重量,或检查件数和每个箱子内的货物数量。
3 8 . 1 . 4 对于灌装、堆装、散装运送的货物,应检查货物总重。
3 8 . 2 检查按一份运单,使用两辆或两辆以上车辆运送的散装、堆装、灌装货物时,应将各车辆内的货物总重与运单上记载的货物 总重进行比较,核实货物重量与运单上的记 载是否一 致。
3 8 . 3 如货物重量通过轨道衡过磅确定 ,则采用车辆上注明的重量作为车辆自重。
如果在装车前或卸车后检查车辆自重 ,在确定货物重量时 ,则采用过磅时确定的重量 作为 车辆自重。
3 8 . 4 如 货 物 重 量 与 运 单 上 的 记 载 不 一 致 , 但 不 超 出 本 规 则 第
3 5 . 4 项规定的标准范围 ,则承运人应在运 单“ 承运人记载 ”栏内记载“ 检查货物的重量为 公斤 ”,并加盖承运人戳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