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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务记录的办法

办理商务记录的办法


3 5 . 1  商务记录应包含下列事项: 

3 5 . 1 . 1 实际查明编制商务记录依据情况的日期 ,编制商务记录的车站名称和铁路简称,编制商务记录的承运人名称; 

3 5 . 1 . 2 根据运单填写发货人和收货人名称 ,发站和到站名称 ,以及 货物 名称 、 件数、 包装 种类 、 货物重 量( 公斤 )、 由谁 装车 、 货 批号 、车辆 、多式运输单元 和 汽车运输工具 的 号码 、车辆载重量, 以 及根据运单 缔结运输合同的日期; 

3 5 . 1 . 3 货物到达商务记录编制站的日期,车次; 

35.1.4 车辆、多式运输单元和汽车运输工具上的封印数量和记号;

35.1.5 货物检查结果 ;鉴 定书号码及编制日 期( 如已编制鉴定书 );

35.1.6 商务记录添附文件的名称和数量,所附封印的数量和记号。

3 5 . 2 商务记录由承运人代表签字,如收货人代表参加货物检查, 则他也在商务记录上签字。 

3 5 . 3 商务记录按每批货物单独编制。 

运送由同一发站同 一发货人发往同一 到站同一收货人的 同一种类货物时,如编制商务记 录依据的 情况具有相同性质 ,准许在到站对数批货物编制一份商务记录。 


3 5 . 4 如 在 检 查 货 物 重 量 时 确 定 的 货 物 重 量 与 运 单 中 所 记 载 的 重量不符,则仅在 货物重量短少超过国际货协第 43 条“货物重量不足的责任范围”所规定的标准时,或者当散装和堆装的货物重量多出 超过运单记载重量 的 1% 而其他货物重量多出超过运单记载重量 的 0 . 2 % 时,才编制商务记录。 

3 5 . 5 编 制 商 务 记 录 时 , 承 运 人 应 在 运 单 “ 商务记录 ” 栏内注明商务记录号码和编制日期、编制商务记录所在的车站名称和铁路简称, 并加盖承运人戳记。 

3 5 . 6 商务记录用纸格式载于本规则附件 7 。

3 5 . 7 商务记录格式纸的印制和填写,应使用铁组一种工作语文, 并适用国际货协第 15 条 “ 运单 ” 中的规定。 

商务记录格式纸,以及商务记录各栏或某些栏的填写内容,可附另一种语文的译文。 

商务记录的填写可使用某一国家的语文 ,并附带铁组一种工作语文的译文,同时适用国际货协第 15 条 “ 运单 ” 中的规定。 

3 5 . 8 如商务记录用纸单页印制 ,则记录的每一页均应印有编号 , 在编写商务记录的车站签字并加盖承运人日期戳 。每一页的上部均应注明商务记录编号。商务记录的所有页应在编制后订在一起。 

3 5 . 9 如商务记录相应栏的篇幅不够记载全 部事项 ,则承运人可将每一栏的事项单独记入附加页内 ,附加页订在商务记录上 ,是其组成部分。附加页的尺寸应与商务记录一致。在商务记录的相应栏内应 注明: “ 有关事项见附加页 ”。

在附加页的上部应注明商务记录编号 ,所有附加页均应由在商务记录上签字的人签字,并加盖承运人日期戳记。 

3 5 . 1 0 商务记录的其中一份应交给收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