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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单上的“承运人记载”该写什么?

运单上的“承运人记载”该写什么?


作下列记载:

—编制启封记录时,应注明“启封记录  (日期),  铁路  车站”;

—将电子运单转换为纸质运单时,应注明“电子转纸质”,并加盖承运人日期戳戳印;

—取下添附文件时,应注明“在  站取下第  号  (添附文件名称)”;

—承运人更换或施加封印时,应注明“标有 的封印(锁封装置) 个,更换为标有 的封印(锁封装置) 个”或“重新施加标有的封印(锁封装置) 个,代替缺失的封印(锁封装置)”。

—承运人编制补送货物文件时,注明“    (kg/件)货物凭 (文件名称及编号)补送”;

—从按一份运单办理的车组中摘下车辆时,注明“第 号车辆凭 (文件名称及编号)补送,并加盖承运人戳记”;

—从按一份运单运行的车组中摘下车辆时,注明“摘车”( 在车辆清单中对应被摘下车辆的车号也应注明);

—交付补送货物时,注明“补送货物已交付”,并加盖承运人日期戳;

—变更运输合同时,注明“根据 (文件名称及日期)变更到 站(车站名称)收货人 (收货人名称)”,并加盖承运人戳记;

—如改变运单中所载的运送经路,则应注明:

“由于 (运送阻碍的原因)改变原运送经路”,并加盖承运人戳记;

—“ (承运人为了证明影响或可能影响货物运输的某些情况在运送途中编制的文件名称及号码、编制日期、车站名称、铁路简称)”;

—如货物重量与运单中的记载不符,但不超出本规则第 35.4 项规定的标准范围,则应注明“检查货物重量为 公斤 ”,并加盖承运人戳记;

—如在国际货协运单上附有给收货人的、有关货物运输合同法律标准的另

一国际协定的运单,则注明“    年 月 日第 号运单附后”。

—“随附 (注明承运人在运单上添附补充联的份数)”。

—“ 年 月 日(注明编制日期) (注明编制记录的车站名称和铁路简称)第 号(注明记录号)车辆破损(不良)记录”。

在不同轨距铁路的相邻车站换装货物时,应注明货物换装后车辆上封印的数量和记号。

运送非常规货物时,应注明有关已商定经铁路运送的事项,如果通过铁路-

轮渡联运进行运送,还应商定该货物经水运区段运送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