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的件数和重量规定
货物的件数和重量
4.1 一个货物单位或由某些货物单位捆扎而成的一捆、一包货物等( 合并货件 ), 即为一件货物。
4.2 在按标记确定重量的每个货件上 ,发货人应注明货件的编号 、毛重和净重。
4 . 3 如货物发送国现行的国内法律未作其他规定 ,则车辆上货物的件数和重量由发货人确定。
4 . 4 发货人应在运单 上 注明货件数量,但下列货物除外:
—— 堆装、散装、灌装运送的货物;
—— 装入容器、有包装的货物或成件货物, 用敞车类货车或开 敞式集装箱运送,如总件数超过 10 0 件。
4.5 承运人有权要求发货人将成件货物或零星货物合并成较大的货件,包括将货物打成捆(如货物的尺寸和性质允许 )。
4.6 在每一货件上标有重量的装入容器或包 装的货物或成件货物,以 及同一标准重量的货物,承运时不过磅。
4.7 对装入车辆或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的货物,根据货物种类和技术条件,通过过磅或计算的方法确定其总重(毛重 )。
用计算方法确定货物重量包括下列情况:
—— 按标记确定,即将每一货件标记上注明的货物重量(毛重) 加总;
—— 按标准确定,即用货物单位的标准重量乘以货物件数;
—— 按丈量结果确定,即用丈量得出的货物体积乘以单位体积重量;
—— 按灌装高度计量( 酒精按未灌满的高度) 并按制造商制定 的罐车容量标定表确定灌装货物的体积,同时确定货温和货物密度;
—— 使用计量器或其他测 量器材。
4 . 8 如车辆 、多 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的自重不包括运送 货物时使用的运送用具 ,则应确定这些运送用具的重量并在运单上单独注明。
4 . 9 用轨道衡过磅确定货物重量时 ,车辆自重以车辆上标记的重量为准。
如装车前对车辆自重进行了检查 ,则在确定货物重量时 ,采用过磅时确定的车辆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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