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第 1 项 承运人的责任范围不应超过货物灭失时承运人应支付的赔偿额度。
第 2 项 如承运的货物,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灭失、短少、毁损( 腐坏 ), 则承运人不予负责:
1 .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 除的情况。
2 . 由于 货 物 、 容器 、 包 装质 量不 符合 要求 或由 于货 物、 容器 、包装的自然和物理特性,以致引起其毁损(腐坏 )。
3 . 由于 发货 人或收 货人 的过 失或 由于 其要 求, 而不能归咎于承运人。
4 .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装车或卸车的原因所造成。
5 .由于货物没有运送该货物所需的容器或包装。
6 . 由于 发货 人在托 运货 物时 , 使用不 正确 、 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或未遵守本协定的条件。
7 .由于发货人将货物装入不适于运送该货物的车辆或集装箱。
8. .由于发货人错误地选择了易腐货物运送方法或车辆( 集装箱)种类。
9. .由 于发货人 、收 货人未执行或未适当执行海关或其他行政手续。
10. . 由于与承运人无关的原因国家机关检查、扣留、没收货物。
第 3 项 如承运的货物灭失、 短少、 毁损( 腐坏 ) 发生在按特殊合同条件运送货物时 ,则承运人对此不予负责 ,且这些特殊合同条件应对免责事宜做出规定。
第 4 项 在下列情况下, 承运人对货物短少不予负责:
1. 对于有容器或包扎运送的货物,如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件数齐全,容器或包扎完好,并且没有可以成为货物短少原因的能触及 内装物的外部痕迹时。
2. 对于无容器或无包扎运送的货物, 如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件数齐全, 并且没有可以成为货物短少原因的能触及货物的外部痕迹时。
3. 对于由发货人装入车辆、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的货物,如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发货人的封印完好,并且没有可以成为 货物短少原因的能触及货物的外部痕迹时。
4. 对 于 由 发 货人装 车 的 集 装 箱货 物 ( 集装箱门朝内 ), 如该车辆内的 集 装 箱 在 运 送 途 中 没 有 重 新 摆 放 , 并 且 交 付 收 货 人 时 没 有 检 查 封印,也没有可以成为货物短少原因的能触及货物的外部痕迹时。
5. 对于用敞车类货车承运的货物, 如货物在运送途中未经换装且到达时车辆完好, 并且没有能够证明运送时发生货物短少的痕迹时。
6 .对于 施封 的多式 运输 单元 或汽 车运 输工 具内 的可 拆 零 件和 备用零件 ,如 将这些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交付收货人时发货 人的封印完好。
第 5 项 用敞车类货车承运的货物, 如货物在运送途中未经换装且到达时车辆完好 ,并且没有能够证明运送时发生毁 损(腐坏 )的痕迹,则承运人对货物毁损不予负责。
第 6 项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未履行货物运到期限, 承运人不予负责:
1 . 由于承运人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
2 . 由于 发货 人或收 货人 的过 失或 由于 其要 求, 而不能归咎于承运人。
3 . 由于 发货 人、收 货人 或其 授权 人未 执行 或未 适当 执行 海关 或其他行政手续。
第 7 项 如承运的货物 ,由于下列原因在国 际铁路 - 轮渡直通联运 中发生灭失、短少、毁损( 腐坏)或运到逾期,则承运人对货物灭失 、短少、毁损(腐坏)或运到逾期也不负责任:
1. 由于火灾。如承运人能证明火灾不是由于其过失,也不是由于 在 其 履 行 运 输 合 同 时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的 其 他 人 在 履 行 职 责 时 的 过 失造成。
2 .为拯救生命而采取的措施或为抢救财产而采取的合理措施。
3 .风险、危险或不幸事故。
同时, 承运人仅在能够证明货物灭失、短少、毁损( 腐坏) 或 货物运到逾期发生在水路区段上 ,即从车辆上的货物装到水运交通工具上开始直至从水运交通工具卸下为止的期间内时 ,才可引用上述免责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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