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路运输商务记录
铁路运输商务记录:
第 1 项 在货物运送中或交付时, 如承运人对货物进行了检查并确 认下述情况,则应编制商务记录:
1 . 货物名称、重量或件数与运单中记载的事项不符;
2 . 货件上的标记与运单中记载的货件记 号(标记 )、到站和到达路、收货人、件数等事项不符;
3 . 货物毁损( 腐坏 );
4 . 有货无票、运单缺页或有票无货(灭失 )。
第 2 项 如 货物 到达国的国内法律允许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后编制商务记录 ,则 在货物交付后收货人有权以在货物交付时通过外部检 查不能发现的原因向交付货物的承运人提出编制商务记录 。收货人应在查明货物灭失、短少、毁损( 腐坏) 后且不迟于货物交付后的 3 昼夜立即向交付货物的承运人提出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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