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路运输:容器、包装和标记
铁路运输:容器、包装和标记
第 1 项 为防止货物在运送中灭失、毁损、腐坏和降低质量,防止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受到毁损 、污染、以及避免对人员、动物、环境和铁路基础设施 造成损害而需要装入容器或包装内的货物 ,托运时必须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容器或包装。
第 2 项 发货人应保证货件上所作或粘挂的标记、 表示牌或货签的正确性,以及发货人在车辆、多式运输单元和汽车运输工具上所作的表示牌的正确性。
第 3 项 如通过外部检查发现所托运货物的容器( 包装 ) 存在缺陷, 可能导致货物和运输工具无法换装或灭失、短少 、毁损( 腐坏 ), 则承运人可拒绝承运货物或只按特殊合同条件承运货物。 如货物容器或包装的状态不能保证继续运送 , 则按本协定第28 条 “ 货物运送和交付阻碍 ” 的规定处理货物。
第 4 项 发货人对没有容器或包装、或者其状态不合要求所产生的后果,以及没有标记、表示牌或货签、或者其不正确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尤其是, 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赔偿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上一篇:铁路运送货物价格的声明
下一篇:铁路货物的装车及其重量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