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运运单内容和格式
水运运单内容和格式
《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 年)对运输合同、运单等作了具体规定, 第 58 条规定: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这表明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运单涵盖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基本信息,货物信息, 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船名、航班,起运港、中转港和到达港,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装船日期,运到时限,包装方式,识别标志,相关事项。运单一式六份,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托运人、到达港港口经营人、收货人、承运人。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1996 年)(已失效),指出集装箱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用集装箱运输的方式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明确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装卸作业委托人、港口经营人的责任,并对“水水集装箱联运”做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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