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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式联运的理论认识

关于多式联运的理论认识


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学术观点等,目前关于多式联运理论认识大致归结为三种观点,主要体现在对多式联运本质特征上的认识差异。


第一种观点将不同运输方式视为多式联运本质特征,两种及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即为多式联运,只要发生两种及以上多式联运即可认为是多式联运,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合同未做出规定,我们称之为“客观派”,是最广泛意义上的多式联运,也是最为初级阶段的多式联运,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体现在《货物多式联运术语》、《联合运输统一单证规则》中;


第二种观点将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本质特征,强调多式联运经营人是第一位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多式联运中的组织协调作用,突出多式联运全程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来调度指挥的,如《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不管实际有没有发生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只要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组织协调的,即是多式联运,我们称之为“主观派”,此种说法有失偏颇;


第三种观点,将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作为多式联运本质特征,即采用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进行协调组织,承担全程运输责任,是多式联运,是上述两种观点统一,即最为严格意义上的多式联运;并且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的取得是有一定条件的。


我们认为多式联运不是简单运输方式的叠加,而是运输效率目的提高,运输时间和成本的节约,实现合理化运输的一种有效运输模式,这就需要多式联运的经营人来实现一次托运、一次付费、一单到底、全程运输。因此,第三种观点更为全面和严谨,多式联运主要要素有:(1)多式联运合同;(2)多式联运经营人;(3)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