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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申报和报告管理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申报和报告管理


第二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 24小时前(航程不足 24 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提交申请书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要求的证明材料,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危险货物泄漏、燃烧或者爆炸等情况的, 应当在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时说明原因、已采取的控 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 30 天。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后 24 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属于定期申报的,应当在 7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原因。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二)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 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

(四)危险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

(五)载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六)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

2. 使用船用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3. 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七)交付载运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 B 组固体散装货物通过海上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


第二十三条 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 B 组固体散装货物离港前,应当将列有所载危险货物的装载位置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船用集装箱拟拼装运输有隔离要求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危险货物,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