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场租户的航空安保措施
机场租户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机场租户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航空安保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保责任的划分;
(二)航空安保措施和程序;
(三)对租户工作人员的安保培训;
(四)质量控制措施;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一百零三条 机场租户应当根据机场航空安保方案,制定相应的航空安保措施,并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四条 机场租户人员、物品进入机场控制区,应当经过安全检查。
机场租户应明确专人负责保管控制区内使用的刀具及其它 对航空安全有潜在威胁的物品。
第一百零五条 机场租户应当履行所在机场航空安保方案所规定的责任,对员工进行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培训。
第一百零六条 机场租户所租地构成控制区与非控制区界线的一部分,或者经其可以从非控制区进入控制区者,应当配合 机场管理机构对通过其区域的进出实施控制,防止未经授权和未 经安全检查的人员、物品进入控制区。
上一篇:机场非控制区的航空安保措施
下一篇:驻场单位的航空安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