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舶上的舱面货
船舶上的舱面货
1. 在船舶舱面上载运货物,只能限于下列情形:
(a) 根据法律的要求进行此种运输;
(b) 货物载于适合舱面运输的集装箱内或者车辆内,而舱面专门适于载运此类集装箱或者车辆;或者
(c) 舱面运输符合运输合同或者相关行业的习惯、惯例或者做法。
2. 本公约有关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规定,适用于根据本条第 1 款在舱面上载运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但根据本条第 1 款第 (a) 项或者第 (c) 项载运货物的,对于舱面载运货物涉及的特殊风险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在舱面上载运货物,不是本条第 1 款所准许的情形的,对于完全由于舱面载运货物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 承运人负赔偿责任,且无权享有第 17 条规定的抗辩。
4. 第三方已善意取得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承运人无权对其援用本条第 1 款第 (c) 项的规定,除非合同事项载明可以在舱面上载运货物。
5. 承运人与托运人明确约定货物将载于舱内的,如果货物载于舱面造成任何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对于此种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无权享有限制赔偿责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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