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危险性鉴别的责任人和法律责任
货物危险性鉴别的责任人和法律责任
v 《国际危规》明确了为拟运危险货物划定类别的人为:发货人/托运人;主管机关(若本规则有特别规定)。
v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托运人应当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错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 任。”
v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若“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货主或托运人作为货物的直接接触者对正确确定货物的危险性及其运输条件并向承运人说明是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所以,为保障货物及其运载的船舶安全,货主或托运人必须对货物的危险性具备基本的甄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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