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上运输煤的要求
海上运输煤的要求:
装载煤符合下列要求:
a) 装货前,托运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船长提供货物特性说明资料以及安全装卸程 序建议,特别是货物水分含量、含硫量及尺寸,并说明货物是否会释放甲烷或自热;
b) 装货前,船长应确保:
1) 所有货物处所和舱底污水阱清洁干燥。除去废弃物残留或原先的货物,包括可拆卸的货物 压条;
2) 货物处所和毗邻封闭处所内的所有电缆和电气设备无缺陷,电缆和电气设备在爆炸性气体 中或在完全隔离时能够安全使用;
c) 船舶应配备仪器设备,以便不进入货物处所即可测得空气中的甲烷、氧气和一氧化碳浓度,及货物处所舱底污水的 pH 值。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期维修和校准。船上人员应接受仪器操作培训;
d) 船舶应配备量程为 0℃~100℃的温度测量仪,以便在装货和航行途中不进入货物处所就可测得煤的温度;
e) 在货物区域或邻近处所内不应吸烟和使用明火,应在显著的位置设置警告标识。除货物处所已 完全通风且甲烷气体的含量经测量表明安全外,不应在靠近货物处所和其他毗邻处所进行燃 烧、切割、铲凿、焊接和其他产生火源的作业;
f) 离港前,应对货物表面进行合理平舱直至延伸到舱壁并得到船长认可,以防形成积存气体的坑 洼及空气渗入煤砖中。进入货物处所的通道应充分密封。托运人应确保船长得到装货码头的必 要合作;
g) 应定期监测货物处所内货物上方空间气体中的甲烷、氧气和一氧化碳含量,并记录监测结果。 监测的频率取决于托运人提供的资料及通过对货物处所内气体分析所取得的信息;
h) 货物处所装完货离港后 24h 之内应进行表面通风。在此期间,每个货物处所应选定一个取样点对货物处所内气体进行一次测量,并在气体监测前的适当时间内停止通风;
i) 如果离港 24h 之后测得的甲烷含量处于可接受的较低水平,则应关闭通风口并监测货物处所内的气体。否则,应保持表面通风并监测货物处所中的气体,在甲烷含量低至可接受水平之前, 应遵循这一程序;
j) 如果在未通风的货物处所内产生了相当浓度的甲烷,则应按照托运人提供的安全装卸程序建议 或 6.3.11.2 采取措施;
k) 船长应保证货物释放出的气体不在临近的封闭处所内积聚;
l) 应定期监测工作处所,如物料间、木工间、通道、管隧等中的甲烷、氧气和一氧化碳含量,这 些处所应充分通风;
m) 在载运该货物期间,应定期监测货物处所的舱底污水。如果监测的 pH 值表明存在腐蚀性危险, 应在航行途中经常泵出舱底污水,以防内底和污水系统中积存酸性物质;
n) 在航行途中,如果货物的特性与货物声明中有差异,船长应将差异报告托运人。
如果托运人已经说明货物易释放甲烷,或货物处所内气体分析表明甲烷含量超过其爆炸下限20%,应按 JT/T 1122 的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如果托运人已经告知货物可能发生自热,或货物处所内气体分析表明一氧化碳含量增加,应 按 JT/T 1121 的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使用重力自卸式散货船装载煤时应满足以下特殊要求:
a) 货物处所的舱壁不必是防火防液的,且 6.3.11.1 h)不适用;
b) 船舶经营人制定要求船舶遵守的货物操作和卸货程序;
c) 货物处所通风时,确保额外的空气不会进入货煤本身内部;
d) 由于舱底传送隧道上方货物漏斗的底部存在非气密的卸货门,使用下述通风方式:
1) 如果在隧道内发现甲烷, “正压”通风(在隧道内供气比排气量大以去除甲烷气体);
2) 如果隧道内发现一氧化碳, “负压”通风(在隧道内排气比供气量大以去除一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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