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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期限、变更和延期

第四节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期限、变更和延期


第三十四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2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

(一)经营人书面声明放弃;

(二)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

(三)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期。


第三十五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持有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发生变更的材料。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经营人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时所提交的材料,在许可有效期限内发生变化的,经营人应当将更新后的材料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认可。


第三十七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持有人申请许可有效期延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发生变更的材料。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