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0 通则》中的贸易术语:F组的贸易术语
F组的贸易术语
本组的贸易术语包括FOB、FAS 和FCA。
(一)FOB 术语
1. FOB 术语的含义
FOB 英文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通常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在外贸业务中习惯上称为“离岸价格”。采用这一价格术语时,在它的后面要注明装运港的名称,例如:FOB 大连。这一价格术语含义是指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根据《2000 通则》的解释,FOB 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2. 买卖双方的义务
在采用FOB 价格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主要责任如下:
(1) 卖方义务。
①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装到买方指派的
船上,并向买方及时发出装运通知。
②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 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④ 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 买方义务。
① 订立从指定装作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② 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③ 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④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所需的海关手续。
3. 使用FOB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 “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是 FOB、CFR 和 CIF 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包括在起航前和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和灭失,则由买方承担。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是历史上形成的一项行之有效的规则,由于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和接受,故沿用至今。严格地讲,船舷为界只是说明风险划分的界限,它并不表示买卖双方的责任和费用划分的界限。这是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卖方承担装船的责任情况下,他必须完成这一全过程。关于费用划分问题,《2000 通则》中有关FOB 的卖方义务第 5 条中规定:“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为止。”这实际上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承担装船的主要费用,而不包括货物装上船后的理舱费和平舱费。但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出于不同的考虑对于装船费用负担问题作出各种不同的规定。
(2) 关于船货衔接问题。按照 FOB 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 FOB 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即租船定舱,所以,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如果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等,均由买方承担。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上述费用则由卖方承担。有时双方按 FOB 价格成交,而后来买方又委托卖方办理租船定舱,卖方也可酌情接受。但这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有买方承担,就是说运费和手续费由买方支付,而且如果卖方租不到船,他不承担责任,买方无权撤销合同或索赔。总之,按FOB 术语成交,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签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也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3) 个别国家对 FOB 的不同解释。以上有关 FOB 的解释都是按照国际商会的《2000通则》作出的,然而,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惯例对 FOB 的解释并不完全统一。它们之间的差异在有关交货的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上都可以体现出来。如在北美国家采用的《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将 FOB 概括为 6 种,其中前 3 种是在出口国内陆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 4 种是在出口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 5 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第 6 种是在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上述第 4 种和第 5 种在使用时应加以注意。因为这两种术语在交货地点上有可能相同,如都是在旧金山交货,如果买方要求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则应在FOB和港名之间加上“Vessel”字样,变成“FOB Vessel San Francisco”,否则,卖方有可能按第 4 种情况在旧金山市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即使都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规定也不完全一样。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买卖双方划分风险的界限不是在船舷,而是在船上。卖方责任之三规定:“承担货物一切灭失及/或损坏责任,直至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已将货物装载于轮船上为止。”
另外,关于办理出口手续问题上也存在分歧。按照《2000 通则》的解释,FOB 条件下,卖方义务之三是“自负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但是,按照《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此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鉴于上述情况,在我国同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从事的进口出口业务中,采用 FOB 成交时,应对有关问题在合同中具体订明,以免因解释上的分歧而引起争议。
(二)FAS 术语
1. FAS 术语的含义
FAS 英文全文是 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通常将 FAS 称作装运港船边交货。这一价格术语是指卖方要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符合规定的货物交到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所指派船只的船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边为界。如果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靠岸,卖方则要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仍在船边交货。装船的责任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
2. 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 卖方义务。
①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所派船只的旁边,并及时通知买方。
② 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 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④ 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提供交货凭证。
(2) 买方义务。
① 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②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③ 承担受领货物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④ 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的手续。
3. 使用FAS 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 对 FAS 的不同解释。根据《2000 通则》的解释,FAS 仅适用于包括海运在内的水上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只能是装运港。但是,按照《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解释,FAS代表Free Along Side,即指交到各种运输工具的旁边,因而,含义较广,只有在 FAS 后面加上“Vessel”字样,才能表示“船边交货”。对此,要予以注意。
(2) 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按照《2000 通则》的规定,采用 FAS 成交时,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由卖方承担,而按照《1990 通则》的规定在实际操作时,给买方带来很多麻烦和不便。
(3) 注意船货衔接问题。因为在 FAS 条件下,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合同要由买方负责订立,买方要及时将船名和要求装货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按时做好备货出运工作。卖方也应将货物交至船边的情况通知买方,以利于买方办理装船事项。
(三)FCA 术语
1. FCA 术语的含义
FCA 的英文全文是Free Carrier(…named 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买方要自费与承运人签订自指定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及时通知卖方,承担卖方交货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手续后,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FCA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在内,但无论采用哪种运输方式,买卖双方各自承担费用和风险均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风险转移后,与运输、保险相关的责任和费用也相应转移。
2. 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 卖方义务。
①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② 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 办理货物出口手续,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
④ 提供交货凭证、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 买方义务。
① 签订从指定地点至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② 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③ 承担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④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手续。
3. 使用FCA 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 关于承运人和交货地点。在该术语条件下,是由买方安排承运人,并与其订立运输合同,并将承运人的情况通知卖方。该承运人可以是真正有运输工具的,也可以是运输代理人。按照《2000 通则》的解释,交货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问题。如果双方约定的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即可;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其他地方,卖方就要将货物运交给承运人,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而不负责卸货。
(2) 关于风险转移。按该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通常情况下是由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卖方,卖方才能如约完成交货义务,并实现风险的转移。而如果买方未能及时给予卖方上述通知,或者他所指定的承运人在约定的时间未能接受货物,其后的风险是否仍由卖方承担呢?
《2000 通则》的解释是,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货物已被划归本合同项下为前提条件。可见,对于 CFA条件下,风险转移的界限问题也不能简单片面地理解为一概于交承运人处置货物时转移。
(3) 关于责任和费用的划分。FCA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卖方交货的地点也因采用的运输方式不同而异。不论在何处交货,按照《2000 通则》的解释,卖方都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并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手续。这一规定对一些在出口国的内地口岸就地交货和交单结汇的做法是十分适宜的。
按照FCA 术语成交,一般是由买方自行订立从指定地点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代替买方指定承运人并订立运输合同。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果拒绝,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行安排。
在FCA 条件下,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一般也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进行划分,即卖方负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有关费用,买方负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各项费用。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一些本属自己义务范围内的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由于买方的过失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均应由买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