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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面货 on-deck cargo

舱面货 on-deck cargo 

 

在甲板上运输货物对船东和运营商来说一直是个问题。除了与在甲板上运输货物有关的典型风险,如暴露在外界环境中以及捆绑和稳定性问题外,承运人还面临着对此类货物的潜在损害责任的不确定性。事实上,许多承运人认为,在甲板上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承担风险,只要货主同意在甲板上运输,且提单上注明了这一点,承运人就不对甲板货物的损坏负责。

 

复杂的法律因素

 

一个复杂的因素是,海牙规则和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以下简称 "COGSA "或 "法规")都不适用于甲板货物。至于后者,COGSA明确定义了 "货物",以排除 "运输合同中规定在甲板上运输并如此运输的货物"。

 

虽然在实践中,许多提单通过包括所谓的 "最高条款 "将COGSA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甲板货物,但有时提单中使用的语言不足以有效地纳入该法规。事实上,美国的法院一直认为,要纳入COGSA,运输合同必须采用足够明确的语言。然而,这一要求经常被忽视。例如,在Atwood Oceanics, Inc.诉M/V PAC Altair一案中,[1]提单没有明确说明COGSA适用于甲板运输,促使地区法院同意货物索赔人的部分简易判决动议,并裁定COGSA及其每包500美元的责任限制不适用。

 

除了一些承运人无意中没有纳入COGSA之外,将甲板货物排除在法规之外,导致他们得出结论,在分配根据提单运输的甲板货物的损害风险方面,有完全的合同自由。因此,承运人经常包括非常广泛的 "托运人风险 "条款,以避免对甲板货物的损害承担责任,无论这种损害是如何造成的,或者承运人是否有过错。

 

然而,在没有具体适用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托运人风险 "条款的可执行性还没有被美国的法院完全解决。因此,承运人应考虑使COGSA适用于此类运输,而不是试图完全消除甲板上运输的货物的损坏责任。COGSA适用于甲板上运输的货物将为承运人提供有价值的辩护,如500美元的包装限制、一年的诉讼时效、以及航行和管理中的错误辩护,否则承运人可能无法获得这些辩护。